在去年底进行的全国人口普查中,填写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数比国家实际培养的人数多出60万人,这部分人显然是假文凭持有者。眼下,伪造一份假文凭简直易如反掌。造假者可以“按需供货”,提供国内各名牌院校的毕业证书,以及盖着国家人事部印章的专业资格证书,并且带有防伪水印,制作精良,足以乱真。
一方面是造假者的猖獗和假文凭的泛滥,另一方面是对制造和持有假文凭者缺乏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。法院没有这方面的判例,公安机关也因没有处罚依据而难以打击。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条规定,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或者盗窃、抢夺、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可是大专院校并非国家机关而是事业单位,伪造其证件似乎难以套用此条款。而1986年颁布施行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,也缺少当时所不能预见的处罚内容,公安人员抓获制假文凭者后只能教育释放。因此,尽快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条款,明确制裁措施,使执法机关有法可依,便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。
(《江苏法制报》2001.2.27张缓鸣文)